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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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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蓄電池之裝設位置應能充分通風並使氣體散逸,避免蓄電池產生易爆性混合氣體之累積且帶電部分之防護應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帶電組件之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另有規定外,運轉電壓在五○伏以上用電設備之帶電組件,應使用下列方式之一防護:
(一)設置於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配電室或類似之封閉箱體內。
(二)設置有耐久、穩固之隔間或防護網,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帶電組件之空間。此隔間或防護網上任何開口之尺寸與位置應使人員或所攜帶之導電性物體不致於與帶電組件意外碰觸。
(三)高置於陽台、迴廊或平台,以排除非合格人員接近。
(四)裝設於高出地板或其他工作面二‧五公尺以上之場所。
二、用電設備可能暴露於受外力損傷之場所,其封閉箱體或防護體之位置及強度應能避免外力損傷。
三、具有暴露帶電組件之房間或其他防護場所之入口,應標示禁止非合格人員進入之明顯警告標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