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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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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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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第 35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及程序之標準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4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其電業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應立即派技術員工攜帶明顯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電或拆除危險電業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