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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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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石採取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土石採取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9 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