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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9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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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七條所稱礦場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礦業權者直接或間接僱用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二、承攬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三、實際從事礦場作業之礦業權者。
礦場安全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 EN
本法所稱礦場作業人員,指從事第二條所稱礦場之工作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