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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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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包括礦場安全主管、礦場安全管理員、爆炸物管理員、礦場通風管理員、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及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礦場安全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
EN
第 5 條
本法所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指辦理礦場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