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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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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備置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載明礦場作業人員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煤礦場之作業人員並應載明電池箱號碼。
坑內作業人員應由礦場分別給予編號名牌,入坑時交坑口管理人員,出坑時取回。
礦場安全法
(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 )
EN
第 22 條
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礦場安全圖,設礦場安全日誌及其他礦場安全上應備之圖表與作業人員名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