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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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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第 60 條
因前條之情形,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或障礙物所有人如受損失,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應按實際價值給與補償。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59 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於必要時,得於他人地面為測量或勘查。但應先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必須除去障礙物時,應商得其所有人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