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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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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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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依法使用他人土地:
一、開鑿井、隧或探採礦藏。
二、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
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
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儲氣槽、儲水槽、儲油池、加壓站、輸配站、溝渠、地井、架空索道、電線或變壓室等。
五、設置其他礦業上必要之各種工事或工作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