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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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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5 條
經濟部為適應非常時期之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將左列各企業分別收歸
政府辦理,或由政府投資合辦:
一 關於戰時必需之各礦業。
二 關於製造軍用品之各工業。
三 關於電氣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