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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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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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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28 條
因依第五條規定收歸政府辦理,第六條強制使用徵收,第十六條儲藏移置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後段移用,或第二十四條收歸利用致受損失
者,應予以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