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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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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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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24 條
對於指定之企業或物品有特殊發明或專利者,經濟部得因必要,令其報告
試驗,或禁止其公布或洩漏,並得收歸政府利用,或由政府投資合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