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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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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
第 19 條
凡企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令其停業:
一 所用原料為軍用必需者。
二 製造非必需品,而所用原料供給缺乏者。
前項停業之企業,經濟部得將其土地、房屋、機器、動力、材料、工具等
移作其他用途,因前條縮減範圍而其設備足供別用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