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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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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經濟部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六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並為處理投資、技術合作及產業技術引進事宜,特設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
EN
第 6 條
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外國人投資條例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
EN
第 7 條
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
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
二、法律禁止投資之事業。
投資人申請投資於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限制投資之事業,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同意。
第一項禁止及第二項限制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