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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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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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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