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2/03/31 11:33
:::

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補償金之種類、補償項目及補償金額;數人共同申請時,並應分別載明申請補償之金額。
三、申請補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已受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七、審議委員會。
八、申請年、月、日。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
二、訴訟程序之協助:
(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
(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
(三)協助聲請訴訟參與。
(四)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之心理諮商或輔導。
(五)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
三、生活重建之協助:
(一)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
(二)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
(三)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
(四)提供或連結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
四、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經費補助。
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八、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前項業務,保護機構及分會得轉介、委託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保護服務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保護機構及分會並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