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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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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第 66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會未於第六十四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64 條
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