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7 01: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EN
第 16 條
外部視察小組收受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二條及羈押法第八十四條之陳情,得依陳情內容是否具體、是否屬外部視察小組權限、陳情內容與視察重點之關連性及外部視察小組人力負荷等因素,決定是否依外部視察程序處理,或交由機關處理。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92 條
受刑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監獄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受刑人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84 條
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看守所、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看守所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被告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看守所對於被告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