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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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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二‧五分至三分。
二、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二分至二‧四分。
三、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至六十九分者,一‧五分至一‧九分。
四、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五十分至五十九分者,一分至一‧四分。
五、月考成績總平均在四十分至四十九分者,零‧五分至零‧九分。
六、月考成績總平均在三十九分以下者,零分至○‧四分。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 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