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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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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
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課程超過者四分。
(二)課程終結者三‧五分。
(三)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三分。
(四)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二‧五分。
(五)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二分。
(六)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一分。
(七)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零分。
二、一般受刑人作業以工作時間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提前完工繼續工作者四分。
(二)按時完工者三‧五分。
(三)定時工作延誤一小時未滿者三分。
(四)定時工作延誤二小時未滿二‧五分。
(五)定時工作延誤三小時未滿者二分。
(六)定時工作延誤四小時未滿者一分。
(七)定時工作延誤五小時者零分。
三、作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例如工場雜役清理工作等),參酌其勤惰記分。
四、少年受刑人作業成績,比照一般受刑人記分標準四分之三比率計算。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 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