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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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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解釋文: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 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