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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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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第 15 條
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
EN
第 6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項接收受刑人及第二十條遣送受刑人之認定是否適當時,應考量我國與移交國雙方法律規定、人道精神、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矯治成效及當事人之意願等因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