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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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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法 EN
受託人有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