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3:32
:::

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之條件、期限、廢止許可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