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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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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稱適當之揭露,指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公眾閱覽。
律師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50 條
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應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報合夥人姓名;合夥人有變更時,亦同。
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就前項申報事項為適當之揭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