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3: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0 條
本所依照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舉辦司法人員以外人員之訓練時,得
設置各種訓練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