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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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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組織編制,指各機關所轄職員預算員額及依法規進用之約聘僱人員總數(以下簡稱機關人員)。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5 條
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
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