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6: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第 6 條
看守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二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
第 4 條
看守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看守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但書規定之看守所並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看守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