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09: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20 條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