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09:45
:::

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