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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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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EN
第 6 條
公務人員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送請銓敘部登記,並知會其服務機關。
獎章條例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EN
第 9 條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