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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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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評選或評審方式辦理者,應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
前項總評分最高或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者,應優先以前條專業及執行能力評選或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評定之。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 EN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成立評選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方式辦理者,評選或評審項目應著重受評廠商於採購標的領域之專業及執行能力,該項所占總滿分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前項專業項目內容,得包括專業知識、創意、造詣、技藝、創新、美學或藝術性等與文化藝術有關者。執行能力項目內容,得包括執行案件之專業人力規劃、經驗、實績或計畫周延性等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第一項專業及執行能力之評選或評審項目應訂子項,各子項及所占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