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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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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編製決算,決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報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55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