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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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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計畫範圍,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古蹟本體。
二、古蹟定著土地。
三、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範圍。
四、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設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或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
五、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前款範圍外劃設緩衝地區。
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 )
第 2 條
古蹟保存計畫,應以章節及圖表敘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範圍。
二、基礎調查。
三、法令研究。
四、體制建構。
五、相關圖面。
六、其他相關附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