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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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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 7 條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承租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且租期至本辦法發布日尚未屆滿者,其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後之租金,得依本辦法申請減免。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02 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承租,並出資修復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考古遺址、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者,得減免租金;其減免金額,以主管機關依其管理維護情形定期檢討核定,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