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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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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事前以書面徵詢水下文化資產教學人員及本法第十一條專業人才同意後,提供各級學校上開人員之相關資訊。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1 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
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核、運用、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