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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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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有影響或損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
前項規定,於陸域自然形成水域、人工湖庫及運河下之水體、水底及其底土之活動,適用之。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0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
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