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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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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 12 條
博物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
一、申請書。
二、中長程館務發展與自我評鑑報告。
三、第八條第二款所定評鑑意見之處理情形。
四、最近三期之年度工作報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認證實施前一年度公告。
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複評方式如下:
一、實地訪視及書面審查。
二、提供評鑑意見。
三、審議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