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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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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董事監事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16 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