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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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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第二條第五款工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前損壞狀況及施工後修復狀況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新發現事物及處理過程紀錄。
四、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五、施工前後、施工過程、特殊構材、開工動土、上樑、會議或儀式性之特殊活動,及按工程契約書要求檢視與其他事項之照片、影像、光碟與紀錄。
六、施工前、施工後及特殊工法之圖樣或模型。
七、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收列。
八、修復成果綜合分析。
九、其他必要文件。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報告書。
六、其他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