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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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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應報主管院遴聘(派)、解任者,其遴聘(派)、解任之資格、條件、限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