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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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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第 24 條
前條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管理局。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
EN
第 23 條
管理局依前條辦理查估市價,得委託二家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相關法令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