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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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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EN
第 11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其內容有缺漏者,管理局得命其限期補正。
建物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管理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
EN
第 10 條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建物基本資料。
二、改善情形進度說明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其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