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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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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 6 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
一、非屬第二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案件。
二、管理局未依主管機關所訂期限補正,或補正未符主管機關規定。
三、其他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之事項。
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第 2 條
科學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審核通過後,如因園區內坵塊整併、分割或公共設施局部調整位置,致變更原申請內容,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變更,且得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為之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