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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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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園區用戶未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一款、第四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管理局得依其情節核減其水、電供應量。
園區用水、用電總量如有逾相關法令及環評總量管制用量之虞時,管理局得視各園區用戶實際用水、用電狀況,逕予核減其用水、用電量。
園區用戶於興建、租賃廠房時,應提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用水、用電計畫書,俟審核通過後,檢具審核同意文件向供水單位、電業提出未來供水、供電之申請,並依相關法規及規定實施用水回收及節能措施。
園區用戶實際用水或用電量超過核定用量或連續三年未達核定用量八成時,應提送用水或用電差異分析報告予管理局審查。
園區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送修正計畫書予管理局審查:
一、依前項提送差異分析報告未獲審查同意。
二、預估未來用水或用電需求增加,且實際用水或用電量達核定用量八成時。
三、其他需變更用水或用電計畫書事項。
第一項供水水源為再生水者,其用水之申請,於用水計畫書審核通過後,依園區用戶與再生水供應單位間供水契約所定供應方式辦理。
用水、用電計畫書需包含用水、用電時程;用水、用電量推估依據;節約用水、用電規劃;缺水、缺電之緊急應變機制等。其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

園區用戶於用水計畫核定後,應依計畫用水時程及用水量辦理,並應記錄實際用水情形,提供管理局彙整申報用水情形,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應保存五年備查。
園區用戶於限水期間應配合管理局實施之緊急應變措施,以達成節水目標。
非經電業許可,園區用戶不得變更屬電業調度權責之供電開關設備、保護電驛系統及操作電源之正常狀態與設定數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