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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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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區外廠商得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
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前,應準用第七條規定造具產品單位用量清表,及加註受託加工案件字樣送海關備查,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審核報單時,得要求提供委託加工證明文件。
本條加工品出區,得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 EN
園區事業應於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送海關備查。未送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區者,不予除帳。
前項期限,因產品特性或實務作業特殊需求,得經海關專案核准延長之。
第一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有申報不實之虞者,海關得予以查核並要求提出製造程序說明書及其他有利查核之相關文件。
前條保稅貨品,得依第五條、第六條及下列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一、園區事業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保證應繳納之稅費者,得由園區事業或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二、設置按月彙報登記簿,於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預估稅額後,於保證金數額內准由園區事業先行提貨出廠。
三、園區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將上月貨品彙總繕具報單辦理補稅。
前項屬非交易行為之保稅貨品於海關放行後須留置原廠區者,應採逐筆申報方式通關,不適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