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48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依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
前項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範圍,比照銓敘部公告範圍為準。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