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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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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兼任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執行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兼任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止聘約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執行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
兼任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必要。
兼任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兼任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予以終止聘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