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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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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辦理留職停薪。
前項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核准程序、期限、次數、復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