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0:26
:::

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差額,其計算期間為退撫儲金統一管理運用及選擇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期間。
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