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6: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