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3: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指擔任學科之本學系所或相關系所畢業,或其他系所畢業而曾修習規定之專門科目學分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13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